每到年關,討債不僅是銀行的一項工程,也紛紛成為各級政府的浩大工程。政府加強監管,依法協助討債本是分內之事,但討債往往牽涉到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,甚至“年終獎”,也就自然成為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績工程。個別地方的野蠻討債就很難讓人點贊了。
  譬如《新京報》報道,安徽臨泉縣政府為使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順利改製為農村商業銀行,在全縣開展不良貸款清收。當地成立了不良貸款清收工作領導小組,縣長梁永勤掛帥,紀檢、組織、公檢法等有關負責人參與。縣政府向各鄉鎮、村莊下達催貸任務,完不成任務將被停職免職,學校老師也被髮動起來追貸。拒不還貸的欠貸人將被停發養老金、低保,甚至被拘留。
  有媒體評論說,地方政府竟然成為信用社的“討債公司”,這是出徹頭徹尾的“權力出軌”的鬧劇。譬如就法律本身而言,貸款本來就是民事糾紛,應該由信用社起訴欠債人,然後由法院走執行程序,將欠款要還。但當地方政府直接成為信用社的“討債公司”,介入民事債務糾紛之後,就將手中的權力直接“兌現”為討債權,權力就異化了。
  不過,我們應該理解,何以類似的討債故事在基層每年都會上演?原因還在於中國鄉土社會原本是熟人社會,現代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。熟人社會中,信息是透明的、對稱的,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建立在血緣、地緣、姻緣等諸多關係之上。鄉村信用社的借貸,甚至社會、商業交往往往都存在於熟人之間,所以對社會信任的需求度不高,經濟交往的數量和範圍十分有限,市場主要由人格化交易維持。這也是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偏高的原因。從某種程度上說,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初期,也需要由強制行政力作為驅動,這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階段。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製成農村商業銀行,銀行借助政府力量討債似乎也是無奈之舉。
  要避免如此野蠻討債,考驗的政府金融治理觀念的轉變,即從“治理”轉向“協同”,最終要建立一個現代的社會信用體系。從治理方面來說,政府的公信力是社會信用體系得以發展的基礎。在信用信息採集和使用中會涉及到個人的隱私、企業的商業秘密等一系列的問題,會給其信息採集和應用等具體工作帶來很多的阻力。有些人認為,政府只能做“中間人”,這其實是外行話。在基礎信用體系建立之後,就要考慮轉向“協同”,即協同金融與非金融、政府部門之間的徵信體系的建立,最終發展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徵信機制,讓老賴無處遁形寸步難行。
  簡單地說,無論是年終討債還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,靠野蠻拆遷不行,還需要“智取威虎山”。(付瑞生)  (原標題:討債需智取威虎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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